简易注销的公示期为 20天,即企业必须在公示期满后的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示期内没有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如果公示期满后未办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但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