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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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18:55:29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物证:
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应用的一种证据。
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鉴定意见: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等,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勘验笔录:
是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电子数据:
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些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综合判断其证明力,以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