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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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4:4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按假药论处: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也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因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而被依法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包括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取得药品注册证而进口的药品;
已变质的药品,即在空气、光、水分、微生物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质量产生变化,失去原有作用或产生有害物质的药品。
建议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者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以维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