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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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3:41:29
普通债权是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无担保债权:
这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类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地位较低。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原本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主动放弃其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其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
这类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担保物的价款低于所欠债务的债权数额。这种情况下,未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代保债权:
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也是普通债权的一部分。
索赔债权:
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决定不再履行未了合同,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即为索赔债权,这也属于普通债权。
综上所述,普通债权主要包括无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担保差额债权、代保债权和索赔债权。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通常最后才能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