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裁判的称谓与具体的历史时期和官职设置有关。以下是一些古代裁判的称谓:黄帝时期:司法官称为“李”。唐尧时期:皋陶为“大理”。虞舜时期:皋陶为“士”(或称“士师”)。夏商以后:“士”、“士师”、“司寇”、“尉”等都被用来指代法官。宋代:在省一级,有提刑按察使,一般四是、五品官员。这些称谓反映了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