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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师砸伤的长沙女童家属称仍未看到事发时录像!将申请再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8:59:00    

长沙女童刘某辰被老师用三角尺砸伤案持续引发关注。4月11日,女童父亲告诉南都记者,家属已于当日上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答疑预计在下周进行,之后再提交再审申请。10日,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女童父亲称教室内有三个摄像头。

法院出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刘某辰提出,其与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签订和解协议与宋雨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直接关系,刘某辰在一审中所主张的费用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其附带民事部分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经查,宋雨明在其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原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南都记者查询《民法典》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女童父亲告诉南都记者,从事发至今其未看到过事发相关监控录像。上述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刘某辰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对校方设置的监控录像设备进行司法鉴定、调取2003班教室外走廊以及涉案学校医务室、大门监控视频、通知涉案班级班主任接受询问、对被害人的书本破损处进行工具痕迹鉴定、对被害人伤残等级和精神损害等级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上述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并非必须调取的证据,故对上述申请均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4月11日,女童父亲告诉南都记者,家属已于当日上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答疑预计在下周进行,之后再提交再审申请。父亲还表示,宋雨明在庭上向女童家属提出金钱赔偿的方案,但被其拒绝。“他想获得我们的谅解,但我们不会为了钱(这么做)。”

采写:南都记者 周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