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形式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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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6:31:38
证据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证据种类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示和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实体事物和痕迹。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储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证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结论: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证据原件或原物
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域外证据
如果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证据材料的管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证据的“三性”
证据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