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用什么文书
解决纠纷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文书:
判决书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判决书通常包含案件的审理过程、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裁定书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书通常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特定问题,如管辖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
调解书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根据调解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调解书通常包含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履行期限等。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接受性。
调解协议
参加调解的各方在调解机构斡旋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旨在解决纷争的协议。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强迫。
经济纠纷起诉状
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陈述纠纷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经济纠纷上诉状
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而提出的诉状。
经济纠纷申诉状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但是,提交申诉状后并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经济纠纷答辩状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进行辩护、反驳或答复的书状。
仲裁裁决书
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执行。
司法确认裁定书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核后出具的法律文书,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选择适当的文书来解决纠纷。调解书和司法确认裁定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