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及董事长黄嘉棣等拟合计被罚1050万元
皇氏集团4月17日晚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皇氏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1日,皇氏集团全资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数智)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财富)签订了《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差额补足事项,即皇氏数智确保东岳财富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6.5%的投资收益,如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6.5%的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应支付差额部分;二是远期回购事项,即基金未达到在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皇氏数智应收购东岳财富持有的3.1亿元基金份额。
上述《补充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皇氏集团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对于上述事项,皇氏集团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直至2023年11月21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广西证监局认为,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皇氏集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皇氏集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皇氏数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洪军签署《补充协议》,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皇氏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未组织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氏集团监事会主席石爱萍2021年6月参加相关会议应当知悉《补充协议》相关事项,未督促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西证监局拟决定:
1.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黄嘉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3.对王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杨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石爱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潇湘晨报综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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